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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中国机械制造工艺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机械制造工艺协会分支机构换届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机械制造工艺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中国机械制造工艺协会(以下简称"中机艺协")为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工作领导与活动管理,根据中机艺协《章程》与《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机艺协的分支机构,即: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及中机艺协组建的技术经营性实体等。
第二条 中机艺协所属分支机构的地位、建立与申报。
1、 分支机构是根据中机艺协《章程》、理事会决议而组建起来,在中机艺协的统一领导下,从事符合中机艺协《章程》宗旨与其规定业务内容的专业性基层机构。按民政部有关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
2、 申请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需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须知》要求办理。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由中机艺协秘书长提名,并由中机艺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贯彻中机艺协《章程》宗旨,积极开展业务工作,如果长期(二年)未开展活动者,由总会督促其整改。
第五条 分会
1、 分会是中机艺协的二级组织,按中机艺协《章程》开展相关专业活动,是中机艺协重要组成部分。
2、 分会遵循中机艺协《章程》,制定分会《简章》与工作细则,通过分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其领导机构即分会理事会和正、副理事长。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其正、副秘书长与副理事长人选由分会审定,并报中机艺协备案。
3、 分会对需设立工作部门及其人员配置等,由分会审定,并报中机艺协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
1、 专业委员会是中机艺协下设的、由从事同类产品制造方面的工艺专业等人员组成的专业性机构。
2、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由中机艺协中同类产品(行业、专业)方面的会员中协商产生。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及秘书,主任由中机艺协秘书长提名,中机艺协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他人员由专业委员会提出,报中机艺协备案。
3、 专业委员会内实行分工责任制,其业务分工、人员配置与实施办法,由专业委员会自行核定,并报送中机艺协秘书处备案。
4、 专业委员会应制定工作制度,并报送中机艺协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中机艺协下属的技术经营组织
根据国家民政部、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中机艺协所组建的技术经营性实体,需由中机艺协理事会做出决定,办理注册登记,以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符合中机艺协《章程》、宗旨与要求的经营业务。其管理办法,另为规定,并报中机艺协审定。
第八条 工作计划与活动管理
1、 各分支机构根据中机艺协的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各自拟定工作计划,报经中机艺协同意后组织实施。在年终应进行工作总结,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安排意见,于本年底12月25日前将工作计划报中机艺协秘书处。
2、 各分支机构制发的文件、通知等,均需抄报中机艺协秘书处。根据国家有关行业会议规定举办的行业会议等需提前30天上报中机艺协审批。
3、 依照中机艺协《章程》,结合分支机构行业特点、会员需要与当前中心任务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工艺活动、重点推动具有本专业(行业)特色的工艺工作。
4、 会同中机艺协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5、 组织本行业(专业)的工艺信息与工艺人才交流、开展宣传、学术、教育与培训、咨询、推广、展览、演示以及技术服务等工作并推进与行业(专业)之间的联络、协作及交流方面的活动。
6、 建立中机艺协与各分支机构办公联系制度,确定每年举行一次工作会议,若遇有特殊情况亦可临时组织召开。该会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与有关主管人员参加,对重大事项,须于会前提交书面材料。其议定事项应形成书面文字材料,便于检查、落实和考核。
7、 承担中机艺协临时安排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九条 会员与会费
1、 按中机艺协《章程》、《会员管理办法》与会费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发展会员工作要求三统一:即会员条件统一,会费标准统一,会员证书统一。
2、 凡申请加入中机艺协的会员会费,其会费由中机艺协收缴;分会的会员,其会费由各分会进行收缴。
3、 专业委员会:应协助中机艺协做好会员发展与会费收取工作,以支持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条 业务经费管理
分支机构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坚持面向市场、服务会员的宗旨与要求,搞好中机艺协业务工作。
1、 各分支机构应争取所在(挂靠)单位的支持并按中机艺协要求开展业务活动。
2、 各分支机构(含技术经营性实体)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财务单独核算,实行预算、决算并报中机艺协备查。
3、 各分支机构与中机艺协合作开展的业务活动收入,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另外具体商定。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中机艺协的法人代表在中机艺协。各分支机构应遵守国家法规、法令,维护协会利益,共同履行中机艺协的法律责任实现依法开展中机艺协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如需终止,应由分支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并报送中机艺协,由中机艺协常务理事会根据中机艺协《章程》规定做出决议,上报审批。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审计、物资清理等法定手续,并对外宣告其终止。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附则
对本办法的未尽事宜,由中机艺协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经中机艺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予以通告和实施。
本《办法》由中机艺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七月

 

 

中国机械制造工艺协会分支机构换届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团章程示范文本》、《国资委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管社团换届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分支机构换届要求
1. 分支机构应在中国机械制造工艺协会(以下简称"中机艺协")指导下组织换届的相关筹备工作。换届筹备工作中新一届社团负责人的人选酝酿等事项应提前半年向中机艺协汇报、沟通。
2. 分支机构应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章程示范文本》、中机艺协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分支机构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在届满前半年开始筹备换届工作,按期组织完成换届工作。
3. 换届分支机构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后换届的,应召开理事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分支机构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方案,并告知全体会员。通过中机艺协向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报送延期换届的请示(包括延期换届的原因和延期的时间),经中机联批准后方可延期,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二、分支机构换届程序
1. 换届分支机构应在届满前一年的理事会上对换届作出布署,并商议提出下届理事长(主任委员)候选人,于换届前半年向中机艺协提出换届申请及理事长(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经中机艺协理事会批准同意后,向换届分支机构推荐下届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委员)候选人。
2. 由推荐的下届理事长(主任委员)候选人与本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正副理事长/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换届筹备小组,负责制定换届方案,筹备换届工作。主要任务是:总结本届理事会(委员会)的工作;协商提出下届副理事长/主任委员候选人、正副秘书长建议名单并及时与中机艺协汇报、沟通(分支机构负责人中理事长/主任委员、副理事长/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应符合民政部、国资委不得超龄超届的规定);理事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及推荐名单;编制本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研究拟定章程(工作条例)、会费等修订事项[其中章程修订草案及修订说明应事先经中机艺协审查批准后,方能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会费标准须投票表决]。
3. 需由换届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要按章程(工作条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员会的现场会议,广泛征求意见。
4. 对于财务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换届前三个月聘请民政部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做法人离任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式四份原件),法定代表人不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做换届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两份原件)。
5. 换届分支机构应于换届大会前二个月将换届改选方案及换届大会材料一并报中机艺协,经中机艺协理事会讨论通过,下达同意换届方案的批复。
6. 根据中机艺协同意换届方案的批复,分支机构方能发出会议通知,组织召开换届大会。如选举时分支机构负责人与中机艺协批复有变化,要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报中机艺协批准。
分支机构届中增补、调整主要负责人,应按换届人选报批的规定,报请中机艺协批准后,再按分支机构章程(工作条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7. 换届大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选举结果、审议通过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材料报中机艺协,经中机艺协审查后报中机联,经中机联初审后报国资委。
8. 国资委审查同意后,将审查意见等材料反馈给中机联,中机联反馈给中机艺协,由中机艺协及时通告换届分支机构国资委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注意事项(国资委协会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后,报批程序将随之做相应调整)。
9. 由换届分支机构将国资委审批的备案材料报送至中机艺协秘书处,由中机艺协秘书处报送至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
三、换届分支机构应报送的材料
1. 换届申请(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于换届前半年报送中机艺协。
换届申请的主要内容:提出换届申请和下届理事长/主任委员候选人(单位),并附拟推荐的理事长/主任委员单位的主要业绩、候选人的主要工作经历及事迹材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表,需本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理事会/委员会会议纪要。
2. 换届方案申请报告在换届大会召开前二个月报中机艺协(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在换届方案申请正文中重点要表明换届大会时间、会议规模、按章程/工作条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征求意见的情况、会议须通过的主要内容等。以下材料作为附件:
(1)本届理事会/委员会工作总结报告和对下一届工作目标建议;
(2)章程/工作条例修改草案、修改说明及原章程/工作条例;
(3)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理事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及推荐名单(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政治面貌等);
(4)正副理事长/主任委员(单位)、正副秘书长推荐名单(需注明任职时间、职务、任期)及简历,《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表,需本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副秘书长备案表一式两份);
(5)本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6)会费标准修改议案及会费管理办法;
(7)对于财务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须提供民政部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做法人离任的财务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不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做换届财务审计报告;
(8)与换届相关的其他文件材料。
分支机构负责人推荐名单中若有党政机关在职处以上领导干部(含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国家各金融机构中属于中央管理领导干部要提供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同意兼职的文件(由中央管理的干部需经本人人事关系所在的单位报请中央组织部门审批)。
3. 换届后变更登记、备案需提交材料(纸质及电子版):
换届分支机构应在换届大会后一个月内将申请变更、备案的材料报中机艺协(主送单位:国资委一份、中机联两份、中机艺协一份)。下列材料作为附件:
(1)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届理事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两份);
(2)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工作条例修改草案(五份)及修改说明(五份)和原章程/工作条例(两份)、《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表,一式五份);
(3)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名单(两份);
(4)理事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或聘任的正副理事长/主任委员名单、正副秘书长名单(两份);
(5)填报《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编号11表,一式五份),《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表,需本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一式三份);
(6)如法定代表人变更,填报《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3表、04表,一式五份),法定代表人离任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两份);
(7)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两份);
(8)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修改草案(会费标准无变化的社团需两份;有变化的社团需五份及民政部、财政部会费标准备案的请示各一份);
(9)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10)与换届有关的其他文件材料。
(注:负责人备案、法定代表人变更、章程核准、会费标准备案的请示需一事一报,会议纪要份数具体沟通。)
4. 修改会费标准的备案根据(民发[2003]95号)规定和国资委协会办要求,分别向国姿委、财政部、民政部备案。请换届分支机构按《机械代管社团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备案工作暂行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〇一二年七月

 

换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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